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注意:具有1名消防工程師、2名中級消防設施操作員的可自行開展消防安全評估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注意:具有1名消防工程師、2名中級消防設施操作員的可自行開展消防安全評估
近日,浙江省應急管理廳發(fā)了修訂后的《浙江省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消防安全評估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重點單位每年度至少開展一次消防安全評估。滿足條件的重點單位可自行組織開展消防安全評估。
采取自行評估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1.單位至少1名在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為注冊消防工程師;
2.不少于2名在職員工取得中級技能等級以上消防設施操作員國家職業(yè)資格證書。
積極響應國家政策,采取以下技術或手段并取得一定成效,評估時應當予以加分:
1.單位投?;馂墓娯熑坞U;
2.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具備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
3.單位采用消防遠程監(jiān)控聯(lián)網、智慧消防等物聯(lián)網技術且運行正常,按照規(guī)定將信息實時傳輸至全省統(tǒng)一的消防數(shù)據應用平臺;
4.單位全面采用智慧用電監(jiān)測。
消防安全評估報告一般采取書面或電子方式存檔6年。
政策解讀 為加強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消防安全管理,省應急管理廳會同省消防救援總隊對《浙江省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消防安全評估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行了修訂,并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同意,于2022年12月13日印發(fā),為便于更好地理解有關內容和精神,做好貫徹落實工作,現(xiàn)就文件解讀如下: 一、修訂的背景和必要性 一是落實中央機構改革的配套措施。消防改革轉隸后,由原先公安部轉隸至應急管理部,成立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名稱也由原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改為“消防救援機構”,原《辦法》中涉及的管理部門以及稱謂均不符合現(xiàn)行規(guī)范,必須進行配套修改。 二是落實新修訂《浙江省消防條例》的配套需求。新修定《浙江省消防條例》已于2021年11月25日公布施行,其十四條第四款規(guī)定,消防安全評估辦法由省應急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同時,隨著《浙江省消防條例》的修訂和新形勢的變化,原《辦法》部分內容條款已不能完全適應當前消防工作要求,對《辦法》進行修訂勢在必行。 三是推進重點單位提高火災防控能力的有效手段。消防重點單位通過以法律法規(guī)和技術標準為依據,對本單位基礎設施和管理情況進行分析,查找問題和隱患,提出整改意見和改進對策,能有效提高重點單位火災防控能力。 二、修訂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訂) 2.《浙江省消防條例》(2021年修訂) 3.《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guī)定》(應急管理部令第7號) 4.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關于深化消防執(zhí)法改革的意見》 5.《單位消防安全評估》(XF/T3005-2020) 三、主要內容及有關條款解釋 《辦法》主要有以下四部分內容: (一)總體要求 一是《辦法》明確了重點單位每年度至少開展一次消防安全評估,有條件的重點單位可自行組織開展消防安全評估,重點單位對評估結果的真實性和有效性負責。 二是《辦法》明確重點單位可以根據需要,委托符合從業(yè)條件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消防安全評估。從事消防安全評估服務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對委托單位做出客觀真實、科學公正的記錄、評估,出具書面評估報告,并對評估結論承擔責任。 三是《辦法》規(guī)定縣級以上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對消防安全評估工作實施監(jiān)督管理。 四是《辦法》鼓勵和推動消防安全評估納入單位信用評級體系建設和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二)消防安全評估的內容、分值 一是《辦法》調整細化評估內容及等級劃分標準。消防安全評估包括建筑消防合法性和使用情況、建筑防火、消防設施及器材、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和消防安全管理、撲救初起火災能力、消防教育培訓等六個方面的內容。同時調整細化了相關內容的整體占比,梳理和量化了具體評估要求。 二是《辦法》增加單位積極響應國家政策的加分項。 1.單位投保火災公眾責任險; 2.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具備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 3.單位采用消防遠程監(jiān)控聯(lián)網、智慧消防等物聯(lián)網技術且運行正常,按照規(guī)定將信息實時傳輸至全省統(tǒng)一的消防數(shù)據應用平臺; 4.單位全面采用智慧用電監(jiān)測。 (三)消防安全評估的要求、程序 一是《辦法》明確消防安全評估采用現(xiàn)場檢查、設備測試、資料查閱、網絡查詢、人員詢問等方式進行。 二是《辦法》明確從事消防安全評估服務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評估項目組人員要求和自行評估單位的條件及評估程序。 三是《辦法》明確消防安全評估報告應包括單位概況及消防安全基本情況、評估要求、評估組人員組成、評估內容、存在問題、評估結論、降低或控制火災風險的安全對策與措施、落實整改措施和改進對策等項目和實施評估的操作規(guī)程及檢查方法。 (四)對消防安全評估的監(jiān)督管理 一是《辦法》明確消防救援機構應定期研判重點單位評估情況,實施動態(tài)監(jiān)管;對未按規(guī)定開展消防安全評估和消防安全評估結果“好”“差”的重點單位,消防救援單位應采取不同的措施加以監(jiān)督。 二是《辦法》明確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在從事消防安全評估活動中的行為規(guī)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從業(yè)人員應當具備相應從業(yè)資格,依照法律法規(guī)、技術標準和職業(yè)準則開展評估業(yè)務,并對服務質量負責。 三是《辦法》明確評估報告存檔方式和時間。 四、貫徹落實要求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文件規(guī)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zhí)行。 五、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浙江省行政區(qū)域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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